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对稀土设备和原辅料实施出口管制措施-粉丝头条网

toodd 阅读:4 2025-10-09 18:19:01 评论:0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一、2B902稀土生产加工设备

(一)2B902.a.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。

(二)2B902.b.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。

(三)2B902.c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:

1.尺寸范围Φ1.8×20m~Φ4.6×80m;

2.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,包括石墨砖、高铝砖、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、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;

3.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℃。

(四)2B902.d.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.5~14.2m³的萃取槽。

(五)2B902.e.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。

(六)2B902.f.反应罐容积10~50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。

(七)2B902.g.用于2B902.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1.沉淀结晶搅拌器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2.搅拌桨(参考税则号列:84799090);

3.输出功率5.5~37kW的电机。

(八)2B902.h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1.反应温度320~650℃;

2.零部件为锰钢、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。

(九)2B902.i.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:

1.电解整流设备;

2.加料设备;

3.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;

4.尾气处理设备。

(十)2B902.j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(参考税则号列:85433000):

1.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;

2.阳极为石墨材料;

3.阴极为钨材料;

4.电流范围6000~30000A;

5.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~7A/cm2;

6.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~2A/cm2。

(十一)2B902.k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:

1.中频电源频率1~8kHz;

2.加热温度0~1700℃;

3.真空度大于等于1×10-3Pa;

4.熔炼量10~300kg。

(十二)2B902.l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:

1.加热温度0~1700℃;

2.真空度大于等于1×10-3Pa;

3.熔炼量10~300kg。

(十三)2B902.m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:

1.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;

2.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℃;

3.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。

(十四)2B902.n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1.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;

2.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℃;

3.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。

(十五)2B902.o.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:

1.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;

2.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。

(十六)2B902.p.用于2B902.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1.水冷电缆;

2.铜辊;

3.坩埚;

4.倾角控制器;

5.冷却系统。

(十七)2B902.q.稀土永磁氢碎炉:

1.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;

2.旋转氢碎炉;

3.防爆连续氢碎炉。

(十八)2B902.r.用于2B902.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1.阀门;

2.氢气汇流排。

(十九)2B902.s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:

1.粒度小于等于5μm;

2.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%;

3.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。

(二十)2B902.t.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.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。

(二十一)2B902.u.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。

(二十二)2B902.v.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310)。

(二十三)2B902.w.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min,加热温度500~1200℃,1000℃时温度均匀性在±3℃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:

1.单体卧式烧结炉;

2.连续真空烧结炉;

3.立式烧结炉。

(二十四)2B902.x.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:

1.多线切割机;

2.激光切割设备;

3.自动粘料机;

4.垂直磨;

5.双面磨;

6.端面磨;

7.通过式磨床。

(二十五)2B902.y.晶界扩散设备:

1.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2.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;

3.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。

(二十六)2B902.z.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×21m的立窑。

二、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

(一)1C914.a.稀土矿(参考税则号列:25309020):

1.氟碳铈矿;

2.独居石;

3.离子吸附型稀土矿。

(二)1C914.b.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。

(三)1C914.c.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:

1.P507:2-乙基己基膦酸单2-乙基己基酯(CAS14802-03-0)(参考税则号列:29319000);

2.P204:二(2-乙基己基)磷酸酯(CAS298-07-7)(参考税则号列:29199000);

3.环烷酸(CAS1338-24-5)(参考税则号列:38249999);

4.N235:三辛癸烷基叔胺(CAS68814-95-9)(参考税则号列:38249999);

5.C272:双(2,4,4-三甲基戊基)膦酸(CAS83411-71-6)。
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商务部海关总署

2025年10月9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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